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
行政處罰決定書
定長安辦罰決〔2024〕-01-004號
當事人基本情況:劉榮肖、女、身份證號碼:132439195906XXXXXX 、住所:河北省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胡宮城村X隊X號、電話:132232XXXXX。
根據(jù)信息平臺推送,本機關于2024年10月11日對你(單位) 露天焚燒玉米秸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?,F(xiàn)已查明,違法事實:你(單位)于2024年10月11日15時50分左右,在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胡宮城村南自家地里點燃玉米秸稈,情節(jié)較輕,產(chǎn)生煙塵污染較輕,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。我單位執(zhí)法人員陳永曄、徐玉民于當日到達現(xiàn)場后火點已經(jīng)撲滅,進入現(xiàn)場用照相機照相取證,經(jīng)現(xiàn)場勘驗:著火點5處,焚燒面積共約15平方米。造成大氣污染。
本機關認為你(單位)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(2021年9月29日修正)第五十條:“禁止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、枯草等產(chǎn)生煙塵污染的物質,以及電子廢棄物、油氈、橡膠、塑料、皮革、瀝青、垃圾等產(chǎn)生有毒有害、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。”的規(guī)定。
有關事實有:
1.《詢問筆錄》 2.《檢查(勘驗)筆錄》 3.現(xiàn)場照片 4.影像等。
我街道辦事處已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對你(單位)進行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,你(單位)于當日放棄了陳述、申辯和聽證的權利,并簽署了放棄陳述、申辯和聽證的申請書?,F(xiàn)依據(jù)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(2021年9月29日修正)第八十七條:“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、枯草等產(chǎn)生煙塵污染的物質,在禁止燃放區(qū)域或者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燃放煙花爆竹,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區(qū)對樹木、花草噴灑劇毒、高毒農(nóng)藥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”、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》第二條:“露天焚燒秸稈、落葉等產(chǎn)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:情節(jié)較輕的(產(chǎn)生煙塵污染較輕,配合調查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)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”的規(guī)定,決定對你(單位)作出如下行政處罰:
對劉榮肖處以罰款500元(伍佰元)整。
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:限你(單位)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繳至建設銀行定州支行(地址:定州市中山中路),賬號:13001666108050000235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(shù)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你(單位)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111
定州市長安路街道辦事處
2024年10月30日